第七章 室外标靶射箭

目录

1 7.1射箭比赛场地之规划

2 7.2 场地设备

3 7.3 选手装备

4 7.4 发射

5 7.5 发射顺序与时间控制

6 7.6 记分

7 7.7 发射管制及安全

8 7.8罚则

9 7.9 裁判

10 7.10 质疑和争执

11 7.11 申诉

7.1射箭比赛场地之规划[]

7.1.1场地必须完全符合下列事项:

7.1.1.1射箭场需为方形,每个距离均需自靶心向下垂直点至发射线准确测量。90,70,60公尺之距离,误差为正负30公分;50及30公尺为正负15公分。

7.1.1.2 预备线至少应于发射线后五公尺以上的位置标示出来。

7.1.1.3 每个靶架均需编号,并从地面垂直量起倾斜10至15度之角度,所有靶架应以同一角度放置。

7.1.1.4 靶心需位于地表上130公分处,场中靶架上之靶心必须在水平线上。

7.1.1.5 当使用同心三面靶在30公尺时,位在上面的靶面与下方二个靶面的中心应自地面算起高130公分,场中靶架之靶心随时保持水平直线。

7.1.1.5.1 当使用4张靶纸时,上面靶面中心离地距离最多162公分;下方靶面中心离地距离最少100公分,左右两边靶面距离间隔至少10公分,每张靶纸应该平均贴于靶垫的四等分上。场中靶架上之靶心必须在水平线上。(参照第二册附录一)

7.1.1.5.2 在30公尺使用2张靶纸时,靶面中心距离地面最多130(正负五公分)公分;左右两边靶面间隔至少10公分。

7.1.1.6 同项目之参赛者需在同一赛场比赛。男、女选手之赛场需至少有五公尺以上之射巷间隔。奥运局之比赛中间区隔巷大约十公尺宽。

7.1.1.7若可能的话需准备足够之靶架,俾使每靶不超过三位选手使用。若赛场条件不允许,每靶至多仅能有四位选手比赛。

1.1.8每个靶架相对之发射线位置,均需相同编号。若两位或两位以上之选手同时射同一个靶,则每个发射位置均需标示,并且保证每一位射手需有至少80公分宽之空间。轮椅射手参赛时需要考虑提供额外的空间。

7.1.1.9各种界线需与发射线垂直,且延长至靶位线。其所形成之射巷内可放置一个、二个或三个靶。

7.1.1.10在发射线前应标示3公尺线。(参阅7.4.5.1)

7.1.1.11 因赛场开放给一般大众,适当的隔篱应设于赛场四周以防观众进入。隔篱需设于九十公尺靶位线两端外至少二十公尺,如有需要发射线两端外得缩短十公尺。如此,则当靶位移到三十公尺处,靶位线外至少仍有13公尺之间距。隔篱需设于预备线后至少十公尺、及九十公尺靶位线之后愈远愈好的位置,以免观众进入靶位后五十公尺之内的距离。如此当靶移至三十公尺时则可有110公尺之安全区。如果靶后有适当的拦截设施,如网、土堤或类似之设备(不可是篱笆或可穿透之隔篱),则靶后安全间距可少于五十公尺。这些拦截设施,必须够高能拦住射过90公尺距离靶架上的脱靶箭。需考虑靶后观众之移动是否造成选手分心。

7.1.1.12在奥运局中,男、女于一天中不同时间射相同的靶。淘汰局中,靶位每两个一组紧邻放置,决赛局则在间隔的射巷中各放置两个靶位。

1.1.13奥运局比赛中,赛场旁需有一练习场,进入淘汰局及决赛局之选手可同步练习。

1.1.14 奥运局团体赛时,发射线后1公尺需划一条明显的线,该线至少要有三公分宽。

1.1.15 奥运局团体赛时,在1公尺线后需划有选手区及教练区,请参阅第二册附录一之图例。

7.2 场地设备[]

7.2.1 靶纸

国际箭总室外标靶靶纸有三种:

直径为122公分;

直径为80公分;

直径为80公分二分之一靶(得分区仅6-10分)。

只有国际箭总授权之厂商印制之室外标靶靶纸才可以在国际箭总之比赛中使用。

7.2.1.1说明

122公分及80公分的靶面都是由内向外分成五个颜色之同心圆,依次为金(黄)色、红色、浅蓝色、黑色和白色。每一颜色区皆以细线分成宽度相等的两个区域(在浅蓝色与黑色之间及黑色与白色之间并没有分隔的细线),如此将靶纸分成十个宽度一样的得分区,由金黄色区域的中心量起:

122公分之靶面每圈相隔6.1公分

80公分之靶面每圈相隔4公分

每一条得分区的分界线应完全放在较高的得分区内。最外圈白色边缘界线,全部在得分区内。不论在122公分或80公分靶面之分界线或最外圈线,其宽度不得超过0.2公分。靶面之中心称为针孔或中心孔,用一个小“x”标出,其线宽不超过0.1公分,长不超过0.4公分。在室外射箭项目中,不论反曲弓或复合弓,122公分之靶面有一6.1公分之内心圈(计分时记录为x),而80公分之靶面则为直径4公分之内心圈,以作为平手时排名之判定之用。

此外,80公分中心靶(2、3或4个)可用于30公尺距离(国际箭总锦标赛须用三角型三环靶)。使用两个靶时,靶面之间其靶心至靶心垂直距离应相隔约42公分。使用三面靶则应为等边三角型之形状。使用四面靶应为长方型形状,其四个靶面中心点左右上下各相隔42公分。其大小与国际箭总80公分靶面相同,但没有5至1分之得分区,最低分为浅蓝色6分。

7.2.1.2 分数及色说明

分数

颜色

Pantone 色表

10

黄色

107U

9

黄色

107U

8

红色

032U

7

红色

032U

6

浅蓝色

306U

5

浅蓝色

306U

4

黑色

Process黑色

3

黑色

Process黑色

2

白色

-

1

白色

-

靶纸的图示请参阅第二册附录一

7.2.1.3 量度误差

靶面上十个区域可允许之误差,须由每一区域之直径分别测量而得。10, 9,8分之得分区可容许之直径误差不得超过0.1公分,其他得分区之误差则不超过0.3公分。

得分区

靶面及得分区直径(公分)

误差(公釐)+/-

122

80

60

40

内10

6.1

4

3

2

1

10

12.2

8

6

4

1

9

24.4

16

12

8

1

8

36.6

24

18

12

1

7

48.8

7.3 选手装备[]

本条规则说明参加国际箭总比赛所允许使用之器材类别。

选手有责任使用规则上规定的装备,如有疑问,选手应在使用前向裁判出示该装备。

选手被发现使用器材违反国际箭总规则,其得分可能会遭取消。

首先将叙述适用各种比赛之一般规则,再说明适用某些比赛之特别规定。

请参阅第一册附录九:残障射手。

7.3.1 在反曲弓项目,下列各器材可被允许:

7.3.1.1 任何类型的弓,只要符合标靶射箭用“弓”之结构,皆可使用。即:一种器材,它有一个握把,一个持弓处,箭可由中间射出者则不可,两个可弯且尾端有弦沟的弓臂。弓者乃为一条弓弦直接搭在两端弓臂之弦沟位置拉紧后使用。操作时,一手握著握把,另一手的手指勾弦向后引弓拉满,然后松弦发射。

7.3.1.1.1彩色握把及上弓臂内侧有商标是被允许的。

7.3.1.1.2 若在没有碰触到选手的手与手腕的情形下,握把包含支架是被允许的。

7.3.1.2 一条弓弦可以使用任何股数。

7.3.1.2.1弓弦可使用不同颜色之适当材料制成。为了拉弦手指之方便,弦中间部份可加上一段缠弦线。搭箭之位置可以在缠弦线上,适合箭尾之大小,用一个或两个固定物来标出搭箭点。弓弦之两端各结一个圈,于拉紧时套在弓臂的弦沟位置。另外,弦上可装一个附加物,作为对准嘴唇或鼻子的记号。缠弦线之上缘,不得位于射手拉满弓时之视线范围内。弓弦上不可有瞻孔、记号或其他方式而有助于瞄准。

7.3.1.3 箭座是可调整式的

7.3.1.3.1任何可调整的弓震吸收器,压缩头或置箭板,只要不是电动的或电子的装置,且无助于瞄准,均可装在弓上使用。弓震吸收器不得装于超过由弓喉向身体的方向4公分处。

7.3.1.4 满弓指示器(夹箭器),可以使用音响型或音响兼有视觉的;或仅为视觉的 形式。只要不是电动或电子的装置均可使用。

7.3.1.5 弓上的瞄准器是被允许的,但不可同时使用两个以上的瞄准设备。

7.3.1.5.1 不可以配上棱镜、镜片或其他放大的装置、水平仪、电动或电子仪器,瞄准点也不可以多于一个。

7.3.1.5.2 瞄准器视线的全长即准心筒(洞、筒、准心、或其它相对延长成分)不得超过2公分。

7.3.1.5.3弓上之瞄准器,用来瞄准,且可以有调整左右风向偏差及水平高度的装置,但需符合下列之规定:

瞄准器延长杆是允许使用。

可将距离标记的板或胶带装在弓上作为调整瞄准器的参考,但不能再.有其他额外的助益。

光纤的长度可超过2公分,且在射手满弓动作的视线内,仅可有一个瞄准点。

7.3.1.6 弓上的安定器及导正飞行器材(和谐器)可以使用。

7.3.1.6.1 以下情形不得使用。

除了弓碰到其他任何配件。

在发射线上对其他选手造成任何妨碍。

7.3.1.7 任何类型的箭,只要符合标靶射箭的“箭”字的意义及公认之原则,都可以使用。这些箭不得造成靶面或靶垫不当之损坏。

3.1.7.1一支箭包括有箭头的箭杆,箭尾,羽片,亦可加上装饰。箭杆的最大直径不得超过9.3公厘,箭头最大直径则为9.4公厘。每位选手的箭在箭杆上要标上名字或缩写。在同一靶中应使用同一形式、羽片颜色、箭尾及装饰之箭杆。

7.3.1.8 拉弦和松弦时用来保护手指的指垫或指套、手套或垫片、胶带,只要没有附带有助拉弦固定及松弦的设备者,都可以使用。

7.3.1.8.1在手指间可以装上防止夹箭的隔板。持弓手可以戴一般的手套,除姆指外四指相连的手套或相类似的手套但不得附著在握弓夹。下额固定板及类似装置允许使用。

7.3.1.9 射场使用双眼望远镜、单眼望远镜和其他视力辅助器材可以用来寻找箭著点。

7.3.1.9.1不得在发射线上对其他选手造成妨碍。

7.3.1.9.2在奥运局团体赛时,教练可以拿手持式双眼望远镜于教练区中使用。

7.3.1.9.3选手可以戴一般的远、近视眼镜,射击用眼镜或太阳眼镜。但不可装上有显微洞之镜片或类似装置,也不可以有协助瞄准之任何记号。

7.3.1.9.4不用于瞄准的眼睛之镜片可以遮住或以胶带贴住,也可戴眼罩。

7.3.1.10 可以使用配件

7.3.1.10.1包括弯弓绳、护臂、护胸、护弓绳、皮带或地上的弓架、缨饰及站位 记号在地上不突出超过1公分都可以使用,弓臂护套、望远镜三脚架(可留置在发射线上,但不可以妨碍其他射手),在发射线上可以使用风向测试装备,如彩带(非电动或电子式),在预备线后则可使用电子风向测试装备。

7.3.2 国际箭总标准弓装备说明如下:

第7.3.1条所列均可适用,并有下列附加之规定或修正。

7.3.2.1弓应为简单设计型,不论是拆解式(木制或金属之弓把,不可为箭可由中间穿射型)或一体成型。两者其弓臂应为木制或玻璃纤维构成者。

7.3.2.1.1弓弦之质料不可强于达克龙弦线。

7.3.2.1.2箭座应为简单、柔韧或坚硬之设计,且为不可调整型。可装简单但不能调整松紧度的弓震吸收器,且其位置不得超过由弓喉向身体这方向延伸2公分之处。

7.3.2.1.3可使用听觉的或视觉的满弓指示器,该指示器仅可指示拉弓之长度。

7.3.2.1.4弓上的瞄准器应为简单之构造,不能包括齿轮或螺旋型式之微调装置。调整左右风向之装置可以是螺旋型式调整装置。瞄准器及任何其他附属装置需符合下列注解之规定。瞄准器之准心可以使用光纤材料。

7.3.2.1.5装置弓上安定器需合乎下列注解之规定,不可使用和谐器(T.F.C’s)。

7.3.2.1.6箭不得超过铝箭xx75之质料或同级品,价位及功能须相近。箭尾是简单构造可为套入型或镶入型。箭头为圆锥型或卵型。羽片为软塑胶或天然羽毛。

7.3.2.1.7拉弦和松弦时用来保护手指的指垫或指套,不可有加硬或固定板之装置,也不应有帮助固定弦、拉弦及松弦功能。

7.3.2.1.8双眼望远镜,单眼望远镜,和视力补助器材均不可以用来寻找箭著点。亦不可戴射击用眼镜。

7.3.2.1.9弯弓绳、护胸、护弓绳、皮带或地上的弓架、缨饰及配件,站位记号在地上不突出超过1公分,都可以使用。

注:配有各种允许之配件,未撑起之弓必须能穿过一个直径12.2公分之洞或圈,误差不超过0.5公厘。

7.3.3 复合弓使用之装备如下。所有附加之装备,除非是电动或电子的,在下列所述之范围内是被允许的。

7.3.3.1 复合弓,可以使用箭可穿射型之弓,采用滑轮或偏心圆之方式改变引弓拉力。弓以一条弓弦搭在弓臂之两个弦沟,或附著在弓之钢缆上,依其特别之设计附挂。

7.3.3.1.1最大拉力不得超过60磅。

7.3.3.1.2 可以使用弓弦护缆。

7.3.3.2 一条弓弦可以使用任何股数。

7.3.3.2.1可使用不同颜色或材料制成。为了拉弦手指或松弦器使用之便利,中间部份可以加上一段缠弦线。搭箭的位置依实际需要,可再加缠弦线来配合箭尾大小。可以用固定物来固定搭箭点。可以装设一个或两个搭箭点,除此之外,弦上可以装上附加物,作为对准嘴唇或鼻子的记号。瞻孔、瞻孔固定物或弓弦套环等之装置。

7.3.3.3可调整的箭座。

7.3.3.3.1可调整的压力钮(弓震吸收器),压缩头、置箭板,只要它们不是电动的或电子装置,都可以装在弓上使用。弓震吸收器装在弓喉(弓之持弓点)往身体方向不超过6公分处。

7.3.3.4满弓指示器(夹箭器)可以是视觉的或听觉的型式,只要它们不是电动或 电子装置则可以使用。

7.3.3.5 弓上的瞄准器。

7.3.3.5.1可以配有可调整风向偏差及水平高度,水平仪或放大镜或棱镜,电动或电子的设备则不可以使用。

7.3.3.5.2瞄准器延伸杆允许装设。准心可以使用光纤材质。

7.3.3.6 弓上的安定器及和谐器。

7.3.3.6.1以下情况不得使用:

作为弦之瞄准参考物。

除了弓外碰到其他任何配件。

在发射线上,对其他选手造成任何妨碍

7.3.3.7任何类型的箭,只要符合标靶射箭的“箭”字的意义及公认的原则,都可以使用,且这些箭不可造成靶面或靶垫不当之损坏。

7.3.3.7.1一支箭包括有箭头的箭杆、箭尾、羽片,亦可加上箭饰。箭杆的最大直径不得超过9.3公厘。箭头最大直径为9.4公厘。每位选手的箭在箭杆上要标上名字或缩写。在同一靶中应使用同一形式和颜色之箭杆、羽片箭尾及箭饰。

7.3.3.8手指保护器材是以指垫或指套、手套、垫片或胶带,来拉弦、固定及松 弦。

7.3.3.8.1弓上不得有任何帮助放箭之装置,也不可有电动或电子之装置。在手指间可以装上防止夹箭的隔板。在护指套上加上额固定板或类似之装置是被允许的。持弓手可以戴一般的手套,除姆指外四指相连的手套或类似的手套,但不可以附著在握弓夹上。

7.3.3.9双眼望远镜,单眼望远镜和其他视力辅助器材可以使用。

7.3.3.9.1在发射线上不可妨碍到其他选手。

7.3.3.9.2在奥运局团体赛时,教练可以拿手持式双眼望远镜于教练区中使用。

7.3.3.9.3选手可戴一般的眼镜,射击用眼镜或太阳眼镜。不可装上有显微洞之镜片或类似装置,也不可以有协助瞄准之任何记号。

7.3.3.9.4不用于瞄准眼睛之镜片可以遮住或以胶带贴住,或可戴眼罩。

7.3.3.10 配件可以使用。

7.3.3.10.1包括弯弓绳、护胸、护弓绳、腰带或地上的弓架、缨饰及站位记号只要凸出地面不超过1公分,都可以使用。弓臂震动吸收器、望远镜三脚架(可放于发射线左边,但不可以妨碍其他射手),在发射线上可以使用风向测试装备(非电动或电子式),在发射线后则可使用电子风向仪。

7.3.4 以下之器材禁止选手于任何项目中使用:

7.3.4.1 在预备线前之任何电子通讯器材及双耳式耳机。

7.3.5 在奥运会中,除非筹备委员会之要求,否则不得在比赛场使用电子通讯器材。

7.4 发射[]

7.4.1 每位选手,每回射3箭(长或短距离)或6箭(长距离)。

7.4.1.1发射仅能朝一个方向。

7.4.1.2国际箭总室外标靶单局赛可在一天或连续两天内射完。如果是两天的比赛,较长的两个距离可于第一天比赛,其他两个较短距离则在第二天进行。或两天反过来比赛。

7.4.1.3国际箭总双局比赛,可在连续两天或四天赛完。

7.4.1.4 在一项比赛中,如果一天内须同时进行国际箭总单局赛及其他种类的比赛,不论是全部射完或只射一部分,皆应先举行国际箭总单局赛部份。

7.4.1.5 奥运局则依4.5.1.4条所规定者进行。国际箭总另有专刊详述奥运局比赛 方式。专刊为“国际箭总室外标靶射箭锦标赛筹办手册”及“国际箭总奥运局竞赛说明”。

7.4.2 选手在射每回的3箭或6箭时都有时间限制(参阅7.5.4条文及以下说明)

7.4.2.1 选手每回射三箭以两分钟为限。射六箭以四分钟为限。

7.4.2.2 任何在计时开始前或截止后射出或射错射序之箭,均视该回所射之箭,扣该回之最高分的箭值。

7.4.2.3 但若在靶区屏障之裁判能明确判定该箭之箭值时,则仅扣除该箭之箭值。

7.4.2.4 任何选手在射场指挥指示停止在此赛场中的练习,并己拔完练习箭后,或在两个距离或局之休息时间仍射出箭,将被视为下一比赛回所射出的箭,并丧失该回的最高箭值。

7.4.2.5 如果选手遭遇器材故障,必须立即举起发射线上的红旗。将有额外的时间作器材的修理或更换。选手将在裁判监督之下,在最早可能时间补射尚未射完之箭数(参阅7.5.1.5)。

7.4.2.6 没有任何之器材故障可以延迟比赛超过15分钟。

7.4.2.7 选手在开始比赛后遇到无可预料的医疗问题而无法继续比赛时,可有不超过15分钟之处理及确认选手是否有能力继续比赛。选手在裁判监督之下,在最早可能的时间补射尚未射完之箭数。

7.4.2.8 奥运局之淘汰局及决赛局比赛中,若遇器材故障或无可预料的医疗问题时,不得延长时间。但选手得离开发射线去修理或更换故障器材,若有剩馀时间则可返回发射线继续射未射完的箭数。在团体赛,其他队员可以使用该时段。

7.4.2.9 个人或团体赛时,若遇轮空,对手弃权或失格之对抗赛,在该局中不必出赛;除非该轮空或弃权在比赛中发生。他们可在练习场或不使用的比赛区练习(参阅3.19.1.5)。

7.4.2.10 在奥运局团体赛时,若三位选手中任何一位在有关的讯号或时间开始前或截止后射出箭,则扣除该局之最高分之箭值。若在分配的时间或顺序之前或后射箭,裁判能明确判定该箭之箭值时,则仅扣除该箭之箭值。(参阅7.6.2.2)

7.4.3 开始计时之讯号未发出前,选手不得举起持弓手臂。

7.4.4 除了残障人士以外,选手应采无依托之立姿,两脚分别站在发射线之两边,或两脚都站在发射线上发射。

7.4.5 任何情况,箭不得重射:

7.4.5.1以下情况时,箭将被视为未发射。

若箭掉落地上或失误,同时箭杆的一部分在发射线与三公尺线之间,并非反弹箭。

靶纸或靶架被风吹倒(不管裁判认为固定的多满意),裁判可依他们认为适当的方式,给予合理的时间补射。若靶只是滑下靶架而已,则由裁判依实际状况决定处理的方式。

7.4.6 选手站在发射线上时,可以接受任何非电子传达之教练指导或讯息。但不得影响其他选手。

7.4.6.1奥运局团体比赛时,三名选手及其教练不论选手是否站在发射线上,均 可以交谈方式,互相提供协助。团体比赛开始发射时,教练只能站在教练区内指导。

7.4.7 所有试射必须在射场指挥的指示下完成,且不计分。(参阅3.19练习)

7.5 发射顺序与时间控制[]

7.5.1一、二、三或四位选手可同时射同一个靶。

7.5.1.1若三位选手使用同一靶时,则依下列次序轮流发射:ABC、CAB、BCA、ABC等。

7.5.1.2若四位选手,两人一组射同一靶,则依下列次序轮流发射:AB-CD;CD-AB;AB-CD等。

7.5..1.3若三位或四位选手同时发射,在发射线上之位置得由协议确定。若无法协议,排第一位之选手站面靶之左边,第二位选手站中间,第三位选手站右边。四位选手时则依此原则安排发射位置。

7.5.1.4 射多个80公分中心靶时,每位选手均须射自己的指定靶。

三位选手射一个多面靶,左边选手射左下方的靶纸,中间选手射中间上方靶纸,右边选手射右下方的靶纸。

四位选手射一个多面靶,选手A射上方左边靶纸,选手B射上方右边靶纸。选手C射下方左边靶纸,而选手D射下方右边靶纸。

7.5.1.5 发射顺序可因更换弦线、做其他重要的器材调整或简单的医疗而暂时更换。不过如果上述的器材或医疗问题为无法及时解决时,选手可使用旗子或其他器材呼叫裁判,待裁判确认问题后,选手可以离开发射线。裁判同时告知射场指挥该选手剩馀的箭数。

7.5.2 在国际箭总世界杯室外射箭锦标赛:

7.5.2.1在资格赛中,2位或3位选手同时射同一靶。在二个长距离每回射六箭,在二个短距离每回射三箭。

7.5.2.2 在奥运局个人赛中:

在淘汰局与决赛局中,选手左右位置依照对抗排名表排定。第一轮中,在对抗表上方的选手发射位置在左边,所有选手的对抗位置全依照对抗表进行(参阅第二册,附录1)。每轮对抗赛的靶位由筹办单位订定之。

比赛32分之1及16分之1淘汰局时,可以两位选手用同一靶,8分之1淘汰局则每位选手各射一个靶。选手前往靶区参与记分及拔箭。(参阅筹办手册)

决赛局(个人赛交互发射),每位选手各射一个靶,且不前往靶区参与计分及拔箭工作。每位选手应先指定一位射箭代理,负责确认箭值及监督记分,并代为拔箭。射完第二回后,每回一射完,箭将被送回给选手。

在单独的对抗赛中,投掷铜板胜者可决定第一回之发射顺序。之后发射顺序即交互进行。

7.5.2.3 奥运局团体赛(两队同时发射):

每一队有三或四位选手。

所有的队友均需要参加资格赛。

若第四位选手是轮椅射手则可以在教练区前的发射线等待。

在团体赛中任一回之间可以替换选手。

在淘汰局与决赛局中,团体发射左右位置依照对抗排名表排定。第一轮中,在对抗表上方的队伍发射位置在左边。每一轮的对抗靶位由筹办单位订定之。

两队选手在对抗赛开始前均需在一公尺线前等待。只有在射场指挥发出比赛开始之指令后并开始倒数计时,选手才可以跨越一公尺线。

一队之三位选手每回各射三箭,射序由三人决定之。

一位比赛的选手站在发射线上,另两位选手则站在一公尺线后。一次只能有一位选手在一公尺线前。

轮椅射手得一直停留在发射线上,当其射完箭后须将弓具平放于膝上。(参阅附录九:残障射手)

选手在未前往发射位置时,不得自箭袋中取箭。

违反前述规则者,将受规则7.8及“室外标靶射箭锦标赛筹办手册”,所列之规定处罚

7.5.2.4团体奥运决赛局(交互发射

两队之三位选手于开始前在一公尺线前等待。

掷铜板胜者决定第一局的射序。低分的队伍在第二及第三局先射。若两队平手时,开始比赛时先发射的队伍先射。

第一个队伍完成三箭的发射并回到一公尺线后,该队的计时器将停止倒数,并显示剩馀的时间。

当最后一箭射出后,记分板的分数显示出来时,第二队的比赛用时开始倒数,其第一位射手可以跨越一公尺并开始发射。

此一程序将重复到9箭射完或时间终了。

7.5.3 在其他比赛的奥运局

7.5.3.1 参阅7.5.2条文,惟:

在1/8淘汰局时,主办单位可安排一或二位选手射同一靶位。他们将前往靶区参与计分与拔箭。

在1/4淘汰局时每一位选手射一靶。主办单位有权安排同时发射。在此一情形下选手将到靶区参与计分与拔箭。如果没有足够的倒数计时器可个别使用,射场指挥得发令同时发射。

在其他的决赛局(个人赛局交互发射时),每一位选手将射不同的靶位,而且不到靶区参与计分与拔箭。每一位选手将事先指定射箭代理监督计分与拔箭。箭将在完成第二回后的每一回送还给选手。

7.6 记分[]

7.6.1需要有足够的记分员以便配置在每一靶位上。

7.6.1.1 这些记分员可以是选手,但是每一靶位须有一位以上的选手,每个靶位须指定一位记分员。

7.6.1.2国际箭总锦标赛及运动会射箭赛之90公尺、70或60公尺比赛,均应于每回三箭之第二回或是每回六箭之每回射毕后计算得分。

7.6.1.3 在50公尺和30公尺的比赛,每一回三箭后记分。

7.6.1.4所有选手就其属箭由高分至低分依序报分,记分员应据之登录在记分卡上。同靶之其他选手应就所报出每箭之分数监靶,或呼叫裁判表示不同意见。

7.6.1.5 奥运局淘汰局时,应由选手报分。若一靶仅有一位选手时要在裁判监督下报分。

7.6.1.6 奥运局团体淘汰局时,每队射完9箭记分。每位选手均可看靶,每队一位选手报分,由裁判监督。(参阅7.6.17)

7.6.1.7 奥运局决赛局时,计分由记分裁判先依据箭射中靶之顺序暂订报分。此非正式报分在正式记分拔箭时由靶位裁判检视或作必要之修正,以成为正式分数。射箭代理可对每箭之分数要求第二次(或第三次)判决。

7.6.1.8在标靶射箭,若选手不能前去看靶,则可以全权委托他的领队或同靶的其他选手替他记分与拔箭(例如残障射手)。此时,他不需要上靶区。

7.6.2 每支箭按箭杆在靶面的箭著位置记分。箭杆触及两种颜色区或得分区的分界线时,则按得分较高的区域记分。

7.6.2.1 靶上全部的箭尚未记分完毕前,不得碰触箭杆及靶纸。

7.6.2.2 在靶道现同一位选手或团队成员之箭超过三支(或某些情形下为六支),或团体赛时一队超过九支,则只登录得分最低的三支(或某些情形下得分最低的六支或九支)。选手或队伍被发现重复如此,可被取消资格。

7.6.2.3 若靶面有部份破损而不见了,包含得分区的界线或两种颜色接触区,或若界线因箭而移位,则可以一条假想的圆弧线来判断箭系射中那一部份。

7.6.2.4 每次记分拔箭后,所有在靶纸上的箭孔都适当地做记号。

7.6.2.5 箭穿过靶纸而深嵌在靶垫中而靶纸上看不出箭著处,仅可由裁判判定记分。

7.6.2.6 箭若中靶的情况:

7.6.2.6.1中靶而弹回的箭,将依靶面的箭著点记分,但此时必须是其他的箭孔都做过记号,而有一个可以确认为没有记号的孔或可办认的痕迹。

当箭反弹时:

每个靶位仅有一位选手时,该选手发现有箭弹回,在射完三或六箭后,仍留在发射线上,同时把旗举过头向裁判做信号。

每个靶位多于一位选手时,当发现有箭反弹时,所有选手停止发射,但留在发射线上,并同时将旗举过头。

当该回发射结束时,不论是发射线上所有选手都已射完三箭或时限已到,射场指挥将中断比赛。有箭弹回的那位选手和一位裁判,一同向前看靶,裁判判断箭著点,记下分数,箭孔作记号,稍后再登记该回之得分。弹回的箭应留在靶后,直到该次发射全部记分完毕。在场上靶前已无人员之后,射场指挥发出重新开始比赛的信号。

当多于一位选手发射时,首先应补射完该回之三箭或六箭,再重行比赛,此时发射线上没有其他选手。

7.6.2.6.2中靶而箭悬挂,这时该靶的选手应停止发射并举起旗子。在发射线上的其他选手射完该回后,由一位裁判陪同该选手前去记下分数,拔出箭,在箭孔做记号,并将箭至于靶后。在射场指挥命令恢复正式比赛前,选手应将未射完的箭补射完毕。负责的那位裁判应参与该回的记分。

7.6.2.6.3中靶而穿靶的箭。若靶上的箭孔都已做过记号,又可以检视出一个没有记号的新箭孔,则依该箭孔的得分位置记分。

6.2.6.4 射中靶上另一箭之尾端,而嵌入前箭中之箭,应与前箭之得分相同。

7.6.2.6.5 射中已在靶上的箭因而偏斜之箭,将依它在靶面上的箭著位置记分。

7.6.2.6.6 射中已在靶上的箭因而反弹,假如能看得出射中前箭的痕迹,则依被射中箭之得分记分。

7.6.2.6.7 射在不是自已靶上的箭,应被视为同一回的部分,并计为零分。

7.6.2.6.8 箭射在得分区外的靶纸上时,视同失误以零分计。

7.6.2.7 当箭被宣称为反弹箭或穿靶箭被发现在靶到内或靶后时,裁判须先判定该箭先中靶。若发现在反弹箭或穿靶箭发生时有两个以上的箭孔,选手将获判较低箭值之得分。

7.6.2.8 在奥运局中,反弹箭、穿靶箭或悬挂箭发生时,并不暂停比赛。

7.6.3 在计分后,射场指挥须先确定靶上已没有箭留著才发信号开始发射。

7.6.3.1若不慎有箭留在靶上,则比赛不能中断。选手可以用其他的箭来射完此回或在该项距离赛完时,补射缺少的箭数。在这种情形下,应有一位裁判参与该回之记分,在拔箭之前,必须确实核对靶上的箭与上次所留下的记分卡记录吻合。

7.6.3.2若一位选手忘了取回前箭,譬如将其遗留在靶位附近地上。则需在发射前报告裁判,他可以用其他的箭发射。

7.6.4记分员及选手均应在记分卡上签名,表示选手认同卡上所记每一支箭的箭值。若记分员也参加比赛,他的记分卡应由同靶的另一位选手签名。

7.6.5 得分相同时,依下列方式决定名次:

7.6.5.1 除了下列标示平手外,其馀各种赛局之平手依下列规定处理:

个人及团体成绩:

得分箭数多者

射中10分多者

射中X多者(内10分)。

若按上述办法仍无法决定胜负则可并列同一名次。为了排名所需,即淘汰局对抗赛表的位置,则掷铜币以决定同分者的排名。

7.6.5.2用于淘汰局之晋级;比赛中由一个阶段晋级至下一个阶段;决定奖牌名次之对抗赛若有同分以加射决定胜负(不使用加计中靶箭、十分箭及内十分箭之总数之计):

7.6.5.2.1个人赛:

加射一箭以得分来分胜负(最多射三次)。

若第三箭仍同分,则以箭最接近靶心者为胜。

若仍平手则再射一箭最接近靶心者为胜,或继续比赛直至分出胜负。

7.6.5.2.2团体赛:

射每回三箭(每位选手各一箭)以三箭总分比胜负。(最多射三回)。

若仍同分,则以第三次加射最近靶心之一箭属队为胜。

若仍等距则以第二支或第三支最近靶心箭之属队获胜。

若有需要,再射三箭(每位选手一箭)比分,若仍相同,则比最近靶心箭之距离,直到分出胜负。

团体同分加赛之时限为一般的1/3时间。

7.6.5.2.3 同分若关系到晋级至淘汰局时,在成绩确认后于资格赛最后一个距离来加射。

30公尺加射时,靶位放置如下:

个人赛,选手一人射一靶时,靶位设在场地中央。

个人赛射多面靶时,选手射的位置危比赛时所分配的位置(A.B.C或 D)

团体赛时于场中央每一队使用一靶纸,或三张贴为三角型之80公分二分之一靶纸,团队成员可以自行决定射在哪一个靶心上。

7.6.5.2.4 除非加射之正式通知已公告,否则选手应留在赛场。选手若未出席加射将被视为加射赛之落败者。

7.6.6 世界锦标赛之排名将依照上述手续实施。(请参阅室外标靶射箭锦标赛筹办 手册附录二)。

7.6.7其他比赛之排名亦将比照上述手续实施,在奥运局选手淘汰成绩平分时,将给予相同排名(不需考虑中靶箭、十分箭及X箭之总数)。

7.6.8 主办单位,应于比赛结束后,应将个人及团体比赛成绩发给参赛者。包括:选手、领队、出席之理事会理事及会员大会代表,裁判及射场指挥。

7.7 发射管制及安全[]

7.7.1 主办单位应指派一位射场指挥。

7.7.1.1 射场指挥可能的话,应有裁判资格。他不参加比赛。

7.1.2 射场指挥助理可依筹办单位之需求指定,以协助射场指挥执行任务。

7.7.2 射场指挥要设置并执行他认为必须的安全措施。(参阅7.1.1.12)其职责如下:

7.7.2.1 管制发射,操作各回之使用时间,及选手进入发射线之次序。

7.7.2.2 管制扩音器之使用及摄影人员之活动,以使选手不致被打扰。

7.7.2.3 确保观众留在射场四周围起来之栅栏外。

7.7.2.4 一连串至少五响的声音表示所有发射停止的信号。假如某一回比赛因故中断,闻一声的信号即表示比赛重新开始。

7.7.2.5 比赛已开始而迟到的选手,应取消已经射过的箭数,除非射场指挥同意他迟到乃非其所能控制的情况所造成。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在该距离比赛完毕后补射,但补射不得超过12箭。在淘汰局及决赛局则选手不能补射。

7.7.2.6 在特殊情况下,射场指挥经与裁判商量,可以延长时限,任何类此之特殊规定,应在实施之前向所有的选手宣布。这种情况,须在总成绩单上注明,并说原因。当使用视觉计时器时最后30秒的规定维持不变。

7.7.3 除了在发射线上,选手不管搭箭与否都不可以引弓,在奥运局团体赛时,选手亦不可自箭袋中取箭。搭箭后,选手应向靶瞄准,但需先确定在靶前及靶后无人。

7.7.3.1 如果选手正式发射之前,或在更换距离时,搭箭引弓,不论是有意或无意地掉落一支箭,这支箭应被视为下一回比赛应发射的箭之一。

7.3.2 记分员应在选手的记分表上注明此事,并记上该回所有射中的分数(依个案为3、6或9箭),但其最高分的那支箭应予扣除。如此之处置,应由一位裁判及当事选手签署。

7.7.4 比赛进行时,只有轮到发射的选手才可以站上发射线。(参阅7.5.4.7.4)

7.7.4.1 所有其他的选手及其器材均应留在预备线后面。当选手射完箭后,应立即退到预备线后。在两叵之间选手可以将望远镜留在发射线上,只要不造成其他选手之妨碍。

7.7.4.2 在奥运局团体赛,一次仅能有一位选手在发射线上发射,另两位选手则在一公尺线后等待发射线上选手退至该一公尺线后。(参阅7.5.2.3轮椅射手)

7.7.5 选手未获同意,不得触碰他人弓具。情况严重者将被处罚。

7.7.6 在选手区及之前不得吸烟。

7.7.7 选手拉弓时不得使用任何裁判认定箭会因意外松脱,而飞越安全区域或安全配置(如脱靶区、安全网、墙等)的技术。若选手坚持使用此一技术,裁判长及或射场指挥在安全的考量下,可以要求该选手停止发射,并离开赛场。

7.8罚则[]

7.8.1 合格,不合格

7.8.1.1 选手若没有符合国际箭总宪章及规则第二章之要求,则无资格参加国际箭总之比赛。

7.8.1.2 选手违反上述规定确认,将被取消比赛及获得之名次。

7.8.1.3 选手所属其会员协会若不符合会章3.7.2条之规定,则不得参加国际箭总之比赛。

7.8.1.4 选手参加不符第4.2章所列之分级比赛资格时,将被取消比赛及所获名次。

7.8.1.5 依据国际箭总宪章及规则第一册附录五之禁药条款,选手若被发现违规被提送处分。(参阅第一册,附录五,条文9.10及9.11)

不管有关会员协会如何处分,国际箭总将取消比赛之结果后,已获得之奖赏或奖牌,须归还国际箭总办公室。

如果选手参加团体赛,团体成绩亦将取消。

除上述处罚外,会章附录五之第9及10条文亦将适用。

选手违犯禁药规定而被禁赛,在禁赛期满前,不得参加由国际箭总或国际箭总会员主办之比赛。

7.8.1.6 任何选手被发现使用违反国际箭总规则之器材将被取消其得分(7.3)。

7.8.1.7 选手或队伍若一再被发现在每一回多射应有的箭数,将可取消其得分 (7.6.2.2)。

7.8.1.8 手经证实有意地违反任何宪章及规则,得判决取消其参赛及获得之名次。(7.9.1.13)

7.8.1.9 选手拉弓时不得使用任何裁判认定箭会因意外松脱,而飞越安全区域或安全配置(脱靶区、安全网或墙等)的技术。若选手持续使用此一技术而影响安全,将被裁判长或射场指挥在安全的考量下,可以要求该选手停止射箭并离开赛地。(7.7.7)

7.8.2 箭的扣分

7.8.2.1 比赛已开始而迟到的选手应取消已经射过的箭数,除非射场指挥同意他迟到乃非其所能控制的情况所造成。(7.7.2.5)

7.8.2.2 选手器材故障无法在15分钟内的时间完成,仅可以射(补射)在15分钟内依照正常射序进行之箭数。若器材的修护超过15分钟,选手将丧失尚未射完之箭数。(参阅7.4.2.5及7.4.2.7无法预期之医疗问题)

7.8.2.3 在计时开始前、截止后射出,或射错射序的箭,视为该回射出的箭。将扣除该回之最高分的箭值。若在靶区屏障之裁判能明确判定该箭之箭值时,则仅扣除该箭之箭值。(参阅7.4.2.3及7.6.2.2)

7.8.2.4 任何选手在射场挥指示关闭比赛场中的练习场时,在拔完练习箭后,或两个距离或局之休息时间仍然射出箭,将被视为下一比赛回所射出的箭,并丧失该回的最高箭值(参阅7.4.2.4及7.6.2.2)。

7.8.2.5 在奥运局团体赛时,若三位选手中任何一位在适切的讯号或时间开始前或截止后射出箭,则扣除该回之最高分之箭值,该箭视为零分。若在分配的时间或顺序之前或后射箭,裁判能明确判定该箭之箭值时,则仅扣除该箭之箭值。(参阅7.4.2.10及7.6.2.2)

7.8.2.6 在靶上或靶道内的地上,发现同一位选手(或团队成员)之箭超过三支(或某些情形下为六支),或团体赛时一队超过九支,则只登录得分最低的三支(或某些情形下得分最低的六支或九支)。(7.6.2.2)

7.8.2.7 在运局团体赛中,如果团队成员之一射超过三之箭时,将适用以下规则:如果其中一位队员在一局九箭中,没有射完三箭时,没有射完的箭则登记为失误。如果包括未射完的箭而总箭数超过9箭时,将适用条文7.8.2.6处理。

7.8.2.8 不在自已靶上的箭,应被视为同一回的部分,不予记分。(7.6.2.6.7)

7.8.3 团队时间之罚则(细节参阅国际箭总标靶射箭锦标赛筹办手册)

7.8.3.1 若队员太快跨越一公尺线,裁判将在发射线上举起黄旗或打开黄灯,以指示该选手要回到一公尺线后,再重来一次;或更换选手发射。

7.8.3.2 若选手不遵守黄旗(或灯)指示继续发射,该队将扣除在该回之最高得分箭值,或裁判(分配为观察得分之裁判)可以确认的箭值。

7.8.3.3 上述之程序适用在团体赛队员站到发射线以前自箭袋中取箭。

7.8.4 警告

选手持续违反国际箭总下列规则被一再警告或不遵守决议事项及指令(裁决)将依7.8.1.8处理(7.9.1.13)。

7.8.4.1 在选手区内及之前不得吸烟(7.7.6)。

7.8.4.2 选手不得碰触其他选手的器材,除非获得其同意(7.7.5)。

7.8.4.3 除非站在发射线,否则选手不论搭箭与否均不得拉弓(7.7.3)。

7.8.4.4 当比赛进行时,只有轮到发射的选手才可以站到发射线上(7.7.4)。

7.8.4.5 选手须待发射指令及时间开始才可以举弓(7.4.3)。

7.8.4.6 除非完成计分,否则不得碰触靶纸或箭杆(7.6.2.1)。

7.8.4.7 选手拉弓时不得使用任何裁判认定箭会因意外松脱,而飞越安全区域或安全设施(如脱靶区、安全网、墙等)的技术(7.7.7)。

7.9 裁判[]

7.9.1 裁判的职责是确保比赛是符合国际箭总宪章及规则及维护选手的公平性下进行。

9.1.1 除第3.11.1.1条规则中所述之各项锦标赛以外,标靶射箭中,每十个靶至少需有一位裁判。无论如何至少要有三位裁判。其职责如下:

7.9.1.2 在标靶射箭中检查所有的距离,及场地之设置;靶面及靶垫之尺寸;靶心离地面的高度;标靶射箭所有靶垫向后倾斜的角度需一致。

7.9.1.3 检查所有必须的场地设备。

7.9.1.4 在比赛前(在秩序册上注明的时间)和比赛进行中的任何时刻,检查所有选手的装备。

7.9.1.5 管制发射过程。

7.9.1.6 管制记分过程。

7.9.1.7 确认淘汰局及决赛局中之成绩。

7.9.1.8 会同射场指挥解决有关比赛所发生的问题。

7.9.1.9 处理可能发生的纠纷或抗议或转给审判委员。

7.9.1.10 因天侯、停电、重大意外事故或其他类似的情形发生时,与射场指挥协调后得宣布中止比赛,但是尽可能使每天的赛程能在当天内完成。

7.9.1.11 对各队领队所提出之抱怨和要求,尽可能作出适当的处置。集体的决定可依简单多数的方式表决,若票数相同,裁判长可投决定票。

7.9.1.12对于比赛过程或选手行为有疑问,应及时向裁判提出,不可有不当之延误,且需在颁奖前提出。裁判或审判委员之判决应为终决。

7.9.1.13选手及职员应遵守国际射箭总会宪章及规则,以及裁判依据有关条文所做的决定和指示。选手被证实故意违反规则及规定,将可能会被裁判取消参赛资格而除名,并丧失其可能获得的名次。

7.10 质疑和争执[]

7.10.1 在室外标靶射箭中,选手对中靶之箭的得分有疑问时,应在拔箭之前通知裁判。

7.10.1.1 若选手对裁判之判决不满意,则以该裁判及不超过其他两位之裁判多数决为终决。

7.10.1.2 在拔箭之前发现记分卡上有错误可以更正,但更正时必须有一位裁判在拔箭之前作证并签名。有关其他的记分表上的争执,应向裁判提出。

7.10.1.3 对于靶纸有不合理的损坏或变形,或是对于射场设备的抱怨,选手或其领队,可以向裁判抗议,要求更换或加以修补。

7.10.2 对于比赛过程或选手行为有疑问,应在下一阶段比赛前向裁判提出。

7.10.2.1 对于每天公布的比赛结果有疑问,应立即向裁判提出,同时不管任何项目之疑问,都应该在颁奖前且有足够时间订正的情况下提出。

7.11 申诉[]

7.11.1选手对于裁判的判决不满意时,除了上述7.10.1条规定外,可依据条文3.13向审判委员提出抗议。受纠纷影响之奖杯或奖品,在审判委员未裁定前,应不予颁发。